宏观>>
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支持重大项目建设
6月2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的举措,扩大有效投资、促进就业和消费。会议决定,运用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等筹资3000亿元,用于补充重大项目资本金或为专项债项目资本金搭桥,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贴息。
国务院原则同意《推动毕节高质量发展规划》
据中国政府网6月30日消息,国务院原则同意《推动毕节高质量发展规划》,要扎实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着力推动绿色发展、人力资源开发、体制机制创新,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努力把毕节建设成为百姓富、生态美、活力强的示范区。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严格执行第九版新冠肺炎防控方案 不一致的措施限期清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新闻发言人米锋28日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说,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于当日上午召开全国疫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强调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第九版新冠肺炎防控方案,该管住的坚决管住,该落实的坚决落实,该取消的坚决取消,不一致的措施限期清理。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将派出工作组,对地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
米锋表示,当前,全球疫情继续反弹,我国疫情防控仍然面临较大风险挑战。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28日公布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针对奥密克戎变异株的特点,因时因势对疫情监测、风险人员的隔离管理、中高风险区划定标准等进行了调整,“这是对防控工作的优化,绝不是放松防控,目标是更加科学精准。”
国家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雷正龙介绍,对防控方案进行修订主要基于疫情形势的变化、病毒变异的特点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优化试点研究工作3个方面的考虑,并结合了各地防控工作实践特别是上海、吉林等地大规模疫情处置经验。
国家发改委:加大配套政策支持力度 扎实推动存量资产盘活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做好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在开展投融资合作对接工作时,应将盘活存量资产作为重点内容,积极推介有关项目。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参与盘活存量资产。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为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提供融资支持。鼓励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研究制定盘活存量资产的有效措施,出台相关文件,推动本地区有关机构积极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盘活存量资产时应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积极盘活自身存量资产,促进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商务部:内地对香港已全面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 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
在6月30日商务部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束珏婷介绍,香港回归祖国25年来,内地与香港经贸交流合作不断深化,水平不断提高,领域不断拓展。两地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香港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中,成为国内大循环的重要参与者和联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促进者。
束珏婷介绍,回归25年来,我们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经贸领域积极建立并完善合作机制,推动两地规则衔接、机制对接,通过签署《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系列协议,内地对香港已全面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并在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开展了丰富务实的合作。1997―2021年,内地与香港贸易额由507.7亿美元增至3603.3亿美元,增长了6.1倍,年均增长8.5%;截至2021年底,内地累计吸收香港投资超1.4万亿美元,占内地吸收外资总量的57.6%,内地对香港非金融类直接投资存量超8千亿美元,占内地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的53.2%。香港作为重要贸易和投资通道的作用进一步发挥。
与此同时,积极推动高质量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实施商务领域支持大湾区建设的系列政策措施。大力支持香港参与共建“一带一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2013年以来,香港与内地企业连续七年携手共同赴“一带一路”国家开展投资洽谈,吸引超过1000家当地企业参与,促成70多项投资合作意向。2021年,支持香港成功举办“一带一路”高峰论坛。其间,商务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关于推进境外经贸合作区高质量发展合作备忘录》,共同推动香港参与助力“一带一路”建设走深走实。
此外,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对港保供机制,保证供港鲜活农产品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有力支持香港民生改善,维护香港社会稳定。
束珏婷强调,商务部将继续按照“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全力支持香港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全力支持香港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将积极发挥内地与香港经贸合作委员会作用,稳步推动内地、香港、澳门三地共建单一自贸区,扎实推进商务领域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坚定支持香港打造“一带一路”功能平台,巩固提升国际金融、航运、贸易中心地位。
财政部发布《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网站6月29日消息,财政部发布《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公告》明确了关于纳税人、应税凭证、计税依据、补税退税、免税等方面的具体情形,其中包括,应税凭证的标的为股权的,该股权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出台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 答记者问
2022年6月28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外交部、科技部、农业农村部、气象局公布《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 外交部 科技部 农业农村部 气象局令第11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日前,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办法》修订的背景和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2010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颁布《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外交部 科技部 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 中国气象局第59号令,以下简称59号令)。59号令实施以来,在规范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使用管理,支持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推进,特别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基金管理成员单位职责发生变化,以及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调整基金管理方式等新情况的出现,导致59号令难以适应实际需求,需进行修订完善。
《办法》修订遵循的总体思路:一是坚持改革发展,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基金在支持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积极作用;二是坚持与时俱进,结合新形势、适应新环境,适度扩大基金使用范围,完善基金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规定。
二、问:《办法》在资金使用范围上作了哪些调整?
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减污降碳协同增效重大战略部署,助力高质量完成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办法》适度拓宽了基金的使用范围,在保留基金宗旨是“支持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定基础上,增加“支持碳达峰碳中和、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绿色低碳活动领域,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内容。同时,《办法》明确基金通过有偿使用方式支持有利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产生应对气候变化效益的项目活动,以及落实国家有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重大决策部署等活动。
三、问:《办法》对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从以下几方面完善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制度:一是依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相关制度规定,并结合当前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的实际进展情况,保留59号令关于基金收入来源的原则性规定;二是规定基金使用应当以保本微利、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原则,采取赠款、有偿使用等方式开展,并明确了赠款支持的领域范围和有偿使用可采取的各类形式;三是根据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删去59号令关于基金赠款、有偿使用项目申报、评审、审批管理的具体规定,明确基金赠款项目管理办法由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另行制定,基金有偿使用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四、问:《办法》对基金的运作模式和组织架构作了哪些调整?
答: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并与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基金管理成员单位职责变化情况相适应,《办法》对基金运作模式和组织架构作了以下三方面完善:一是将基金运作模式由现行“按照社会性基金模式”修改为“按照市场化模式进行运作”,并规定基金有偿使用依托专业机构开展;二是将基金组织框架由现行“基金审核理事会和基金管理中心”修改为“基金政策指导委员会和基金管理中心”,将基金审核理事会负责审核基金重大业务事项,修改为基金政策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基金发展的重大事项提出指导意见;三是规定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和发展改革委的代表担任基金政策指导委员会联合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基金政策指导委员会会议。
五、问:《办法》对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为加强业务流程监管、做好风险防控,全链条规范基金运行,《办法》对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提出以下要求:一是规定基金管理中心应向社会公开基金有关政策文件、业务开展情况等信息,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二是要求基金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保障资金安全;三是强调基金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基金使用的风险管理,及时识别、分析、评价和处理相关风险;四是规定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及基金管理中心需强化监管,并规定基金及其管理中心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监督。
六、问:如何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答:为组织实施好《办法》,我们将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多渠道、多层次做好广泛宣传,加强政策解读和培训;二是及时制定、修订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赠款项目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办法等制度文件指导具体业务开展;三是会同有关方面加强统筹协调,积极推进《办法》落实落地,更好地发挥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的作用。
六是深入整改审计查出问题。把审计整改与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结合起来,严格落实责任,扎实整改到位。改进预决算报告和草案编报。加大预算收入统筹力度,提高支出精准性有效性。落实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主体责任,强化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坚持党政机关过紧日子,推动建设节约型机关、节约型社会。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会监督与其他监督的贯通协调,切实管好用好财政资金,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整改结果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央行研究制定《公司债券管理条例》,拟延长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时间
债券通开通即将迎来五周年。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日前在《中国金融》上撰文指出,下一阶段,人民银行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落实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要求,与各方共同努力,扎实推动中国债券市场改革开放和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我国债市总规模居世界第二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债券市场发展注重吸收国际经验并结合国情,遵循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主要面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并依托场外市场,同时减少债券市场行政管制,强化市场化的约束机制,激发市场自身活力,取得了较好的发展成绩。
潘功胜表示,截至2022年5月末,我国债券市场总规模达139万亿元人民币,较2012年末增长了4.3倍,居世界第二。其中,公司信用类债券规模为32万亿元人民币,稳居全球第二,是仅次于信贷的实体经济融资第二大渠道。
就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而言,潘功胜表示,截至2022年5月末,进入银行间市场的境外机构有1038家,覆盖了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新加坡、澳大利亚等60多个国家和地区。
与此同时,债券市场影响力也在稳步提升。潘功胜强调,尽管受多种因素影响,近期国际金融市场的波动性加大,但我国债市汇市总体保持了稳定,经受住了一次“压力测试”,这既反映了中国作为一个大型开放经济体在应对外部冲击方面的体量优势,也充分反映出深化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稳慎推进金融市场对外开放,使得我国金融体系韧性不断增强,也有助于提振境外投资者对我国金融市场扩大开放的信心。
对于下一阶段的具体做法,潘功胜指出,一是构建高效联通的多层次市场体系,培育多元化的合格投资者队伍。加快推动债券市场基础设施有序联通,实现要素自由流通。二是夯实债券市场法制基础,加强监管协同,强化风险防控。推动完善《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巩固上位法基础。研究制定《公司债券管理条例》,按照分类趋同原则,统一各类制度和执行标准,明确非公开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发行转让、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法律责任等内容。三是持续推进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
为境外投资者提供更便利市场环境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债券通公司7日1日推出了多项举措,为境外投资者提供更便利的市场环境。比如,交易中心表示,近期拟进一步延长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时间。
在收盘价交易机制优化方面,为支持中国国债纳入国际债券指数,更好满足境外被动型投资者交易需求,交易中心于去年11月推出收盘价交易机制后,持续优化相关交易及配套服务,拟于7月初将收盘价交易的成交单更新时间提前至17:30左右,并于8月将收盘价交易机制扩展到国际付费模式。
在境外机构跨境认购服务方面,交易中心表示,为便利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更高效更安全的债券一级市场投资渠道,在人民银行的指导下,2022年7月4日交易中心将与债券通公司合作推出面向境外投资者和境内承销商的银行间债券跨境认购业务。
交易中心称,将继续根据人民银行部署,围绕债券市场双向开放大局,不断推动产品、服务创新,加强债券发行交易高效联动,为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更高质量服务。
在降低资金成本方面,为降低境外投资者的投资成本,债券通公司7月1日表示,将于7月11日起面向境外电子交易平台下调服务费,交易标的剩余期限小于或等于一年的,服务费用由票面总额的0.0020%下调为0.0015%;交易标的剩余期限大于一年的,服务费用由票面总额的0.0040%下调为0.0030%。
债券通公司表示,此次降费幅度达到25%,显著降低境外投资者的投资成本。这也是债券通运行五年间,债券通公司第三次降低服务费用,体现了债券通公司长期、切实为境外机构投资创造有利环境的决心。
央行副行长潘功胜:进一步全面推动债券市场由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
央行副行长潘功胜7月2日在《中国金融》杂志撰文表示,对标国际通行标准,兼顾我国实践,不断完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进一步全面推动债券市场由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宏观审慎管理,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管,做好市场运行实时监测,构建系统性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机制,在保证金融安全基础上推进债券市场改革开放和高质量发展。
银保监会>>
银保监会公布2022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 将修订《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等
据银保监会7月1日消息,银保监会公布2022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共计16项,其中修订计划8项,制定计划8项。
具体看,2022年将修订《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信托业保障基金和流动性互助基金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2022年将制定《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联合公告
为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共同发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决定批准两地交易所正式将符合条件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交易所买卖基金)(以下统一简称ETF)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互联互通)。互联互通下的ETF交易将于2022年7月4日开始。现公告如下:
一、今年5月27日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发布联合公告以来,两地监管机构在ETF纳入互联互通的准备工作上通力合作。目前,相关业务规则、操作方案及监管安排均已确定,技术系统已准备就绪。
二、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已就ETF纳入互联互通涉及的跨境监管合作、投资者教育合作等安排达成共识,双方将继续做好ETF纳入互联互通投资者教育和投资知识传播工作,加强执法合作,打击各类跨境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妥善处理重大或突发事件,维护互联互通正常运行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两地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互联互通各项职责,组织市场各方有序开展ETF纳入互联互通相关业务。证券公司(或经纪商)应当遵守相关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控制风险,做好投资者教育和服务,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两地市场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实践操作的差异,审慎评估和控制风险,理性开展互联互通相关投资。
市场各方应抓紧做好启动前的准备工作,确保ETF纳入互联互通顺利实施。
民企债券交易费用应免尽免 助力扎实稳住宏观经济大盘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要求,证监会决定进一步降低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成本,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交易费用应免尽免,持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目前,交易所市场上市挂牌环节已暂免各类费用。此次,证监会指导沪深交易所、中国结算暂免收取债券交易经手费、结算费和民营企业债券发行人服务费。费用减免政策实施后,交易所市场各业务环节均不收取民营企业债券有关费用,预计年均减免金额达1.6亿元。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完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机制,凝聚各方合力,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稳定宏观经济大盘的积极作用。
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现将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现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代扣代缴内地投资者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