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期货和衍生品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这对于健全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完善期货和衍生品法律制度、推进期货和衍生品市场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帮助市场各方全面深入了解期货和衍生品法,大商所举办了系列专题讲座。即日起,本报将据此推出“多视角下的期货和衍生品法”系列报道,敬请关注。
为帮助市场更好理解期货和衍生品法对场外衍生品交易的监管安排,大商所于近日组织了“期货法视野下场外衍生品交易及主协议文件概览”专题视频讲座。高伟绅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全球金融市场业务组高级律师李燕结合国际衍生品监管体系、ISDA主协议的相关要点,对期货和衍生品法涉及场外衍生品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解读。
记者了解到,期货和衍生品法充分吸收了二十国集团在全球金融危机后达成的加强衍生品监管的共识,借鉴国际成熟市场经验,专门通过第二章第三节对场外衍生品交易进行规定,确立了单一主协议、终止净额结算、交易报告库等衍生品交易基础制度,第一次从国家立法的层面对场外衍生品交易的相关制度进行明确,使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有法可依。
据李燕介绍,长期以来,场外衍生品市场在全球快速发展的同时,监管缺失的问题也逐渐暴露。为此,二十国集团达成了关于加强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共识,2010年起,美国、欧盟相继开展相关立法活动。我国将场外衍生品交易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既与国内市场稳健发展的需求相契合,也符合国际对场外衍生品的监管导向。
要了解期货和衍生品法对场外衍生品交易的规定,ISDA主协议是绕不开的话题。ISDA主协议中的单一协议、终止净额结算等重要制度安排已得到广泛认可和应用。期货和衍生品法对此做了充分借鉴吸收,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衍生品交易采用主协议方式的,主协议、主协议项下的全部补充协议以及交易双方就各项具体交易作出的约定等,共同构成交易双方之间一个完整的单一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明确了单一主协议这一衍生品交易基础制度。
此前,当交易双方在同一事项下达成多笔衍生品交易协议时,不同协议往往会被认定为不同的合同法律关系。而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单一主协议制度,将多个交易合同合为一个、多个债权债务关系归为一个,能够有效避免交易一方违约时“有选择地履行部分交易”的行为,在提高衍生品交易效率的同时,起到了增加违约成本、降低信用风险的效果,也为实行终止净额结算制度打下了基础。
所谓“终止净额结算”,即当发生违约事件或终止事件时,交易双方在主协议下的所有交易均可以提前终止并对各项交易的盈利和亏损统一轧差结算净额。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七条对终止净额结算制度做出了规定,并明确该制度不受破产程序影响。李燕认为,这一制度与单一主协议制度相辅相成,意义重大。一方面,交易主体的风险敞口将大大降低,尤其对于银行类金融机构来说,终止净额结算条款有助于其满足资本充足率、大额风险敞口等监管指标,从而提升其竞争力;另一方面,通过降低市场参与者面临的信用风险,衍生品市场的整体风险乃至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也得以降低。
在李燕看来,期货和衍生品法正式生效后,我国有望成为国际掉期与衍生产品协会认可的净额结算管辖区,这无论对单个交易主体还是对整个衍生品市场,都具有重大意义。未来,随着相关监管细则的颁布,将为我国衍生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