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期货和衍生品法建立了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基本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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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燕表示,在期货和衍生品法中,有关期货的各项法律制度相对成熟,而涉及场外衍生品的规定则具有一定创新性。这些条款数量虽然较少,但有着“以一当十”的效果。通过本次立法很好解决了场外衍生品交易风险、与民商法基础性制度的冲突等问题。

  刘燕表示,衍生品本质上属于当前订约、未来履行的合同,且合同本身有盈亏,可定价、可转让且便于转让,如何防防范对手方履约风险成为法律规则的主要任务。一般来讲,衍生品交易法律规则通过两个层面规制风险,一是在合约的层面,采取双边收取保证金,同时进行当日无负债结算。二是在市场的层面,实行中央对手方、集中清算,以及持仓限制和大户报告等风控手段,消除大规模的对手方违约的风险。但对于场外市场来说,只有当事人之间的一对一的合同关系,所以没有办法通过市场的交易规则防范风险,只能采取合同治理机制。场外衍生品的合同治理机制有两方面内容,一是需要通过单一协议、瑕疵履行、终止净额结算等制度,促进合同履行;二是需要设置保障履约机制,如缴纳类似于场内交易的保证金,以及通过信用支持文件,如质押或所有权转移等,担保合同履约。

  刘燕表示,上述场外衍生品交易模式和传统民商法制度之间实际上存在一定冲突,包括单一协议原则和企业破产法下管理人选择权之间的冲突,终止净额结算与合同法有关终止与解除规则的冲突,以及质押和转让所有权等履约保障与传统担保法中有关担保形式的冲突。

  刘燕认为,随着国内实体经济的发展,可以预见,衍生品市场将进入快速发展的轨道。在这样的背景下,期货和衍生品法将场外衍生品交易纳入了调整范围,明确规定了单一协议、终止净额结算、履约保障、交易报告库等衍生品交易的基础制度,解决了当下最大的法律不确定性,将对国内乃至全球金融衍生品市场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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