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答21记者:“一案双查”,全链条打击证券期货犯罪黑灰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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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王峰北京报道 良好的法治环境,是资本市场健康有序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

  9月9日,最高检联合最高法、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召开“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 为资本市场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新闻发布会,发布联合编制的依法从严打击证券犯罪典型案例,介绍各部门依法惩治证券犯罪工作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检察室主任张晓津介绍,2021年至今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各类证券犯罪376人。其中,今年1-6月起诉147人,同比上升93.4%。办理了一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财务造假、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重点领域案件,形成打击证券犯罪的高压态势。

  张晓津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检察机关坚持“一案双查”,在查办证券期货犯罪的同时,同步审查非法配资、“黑嘴”荐股、洗钱、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等上下游、前后手犯罪,依法追诉犯罪,全链条打击黑灰产业链。

  应对证券期货犯罪新手段新情况

  在刑事案件中,证券犯罪涉及的罪名有些常见,比如内幕交易罪、操纵证券市场罪等,有些则不太常见,比如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

  一些犯罪手段也更为隐蔽,例如,操纵行为除交易拉抬外,还与信息控制相结合;财务造假除做假账外,还采用虚假交易、票据质押等方式;大股东背信犯罪,不直接转移上市公司资产,而是采用转移并表子公司资产的隐蔽方式等。

  张晓津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为应对证券期货犯罪的新手段、新情况,检察机关在提高办案质效、提升履职能力上下功夫,采取了一系列举措。

  一是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充分发挥捕诉一体优势,适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必要时自行侦查,通过全面收集证据保证案件质量。

  二是全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准确把握证券期货犯罪的证据特点和证据运用规则,对各类直接、间接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构建证明体系。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述犯罪事实,其他在案证据能够形成证明链条,综合全案证据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也能够认定犯罪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强调全链条打击。坚持“一案双查”,在查办证券期货犯罪的同时,同步审查非法配资、“黑嘴”荐股、洗钱、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等上下游、前后手犯罪,依法追诉犯罪,全链条打击黑灰产业链。

  四是发挥案例指导作用。2016年至今,最高检共发布10个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此次又联合发布了5个典型案例。今后将持续发布案例,以生动的案例指导办案、宣传法治。

  坚持“零容忍”工作方针

  从近年来证监会的稽查执法情况看,证券违法行为有哪些新的特点和变化?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副局长刘永强在发布会上说,随着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工作的深入推进,证券市场违法多发高发势头得到初步遏制,市场生态持续净化,从严监管氛围逐步形成。从近期证监会依法查办案件看,有三个特点:

  第一,财务造假违规信息披露案件时有发生。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等新业态、新模式逐渐成为掩盖造假的“马甲”,个别案件呈现系列化发展态势。大股东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多种套取公司资金方式,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企业从事证券违法行为与债券违约、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等风险隐患相互交织。

  第二,操纵市场专业化、链条化、圈子化特征突出。大股东高比例质押上市公司股票,滋生“伪市值管理”不良动机,伙同配资中介、市场掮客、股市“黑嘴”、资管机构形成灰黑利益链条。“云分仓”配资技术、程序化交易、高频交易等信息化、智能化工具迭代升级迅速,成为异常交易监控、行政调查取证的新挑战。

  第三,并购重组领域仍为内幕交易违法“重灾区”。实控人、董监高等“上市公司内部人”内幕交易多发,并购重组的标的公司、对手方高管涉案亦呈高发态势,内幕信息管控存在缺陷。窝案、串案增多,借用账户实施内幕交易现象较为普遍,避损型内幕交易时有发生。

  刘永强介绍,今年上半年,证监会稽查系统坚持“零容忍”工作方针,突出执法重点,提升执法效能,办理案件400余件。

  “坚持全链条追责,坚决查办上市公司内部人与操纵团伙串通、以伪市值管理形式恶意炒作违法行为,持续加大对并购重组重点环节和上市公司、重组方高管等重要主体内幕交易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力度。”刘永强说。

  侦破一批重特大证券犯罪案件

  2022年6月底,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李冰洋在发布会上介绍,“百日行动”开展以来,全国公安机关迅速行动、主动出击,立案数量及抓获犯罪嫌疑人数均创新高,侦破了一批重特大证券犯罪案件。

  李冰洋介绍,各地公安机关共侦办证券期货犯罪案件82起,涉案总价值13.6亿元,抓获犯罪嫌疑人227名;侦办非法经营证券、期货犯罪案件89起,涉案总价值近亿元,抓获犯罪嫌疑人102名。

  2018年1月至2022年8月,全国公安机关侦办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市场、违规信息披露、欺诈发行等证券期货犯罪案件700余起,先后组织侦破了“康美药业、康得新财务造假案”、“叶飞爆料系列案件”、“嘉美包装002969)黑嘴案”等市场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特大证券犯罪案件;侦办非法经营证券、期货犯罪案件1400余起。

  从经济上严厉制裁犯罪分子

  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贯彻依法从严打击证券犯罪的精神,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年来,人民法院审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3种证券犯罪案件共229件335人。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祝二军在发布会上介绍,人民法院严格适用刑法、刑事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把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证券犯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祝二军指出,对于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或者在市场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等特定时段操纵证券市场的;对于以出售或者变相出售未公开信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对于因证券犯罪行为受过刑事处罚的,二年内因证券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等情形,依法从重从严惩处,确保打击有力、震慑有效。

  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加大财产刑处罚和执行力度,从经济上严厉制裁犯罪分子,提高违法成本,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

  祝二军还介绍,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赃退赔,符合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范围和条件的,依法从宽处罚,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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