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喊单如何维权,期货公司怎样应对?这场期货盛会给出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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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11月13日由北京期货商会和联合主办的“第十四届中国期货高管年会”上,来自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学界专家,以及法律界专家律师就期货和衍生品法实施的重大意义、国内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空间、期货市场交易者的保护工作等热点话题进行了分享与讨论。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员李正强:建议从六方面扎实推进国内期市建设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员李正强在会上就期货和衍生品法实施的重大意义、国内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空间等话题进行了分享,并对后续市场发展提出了六点建议。

  谈及今年通过并实施的期货和衍生品法,李正强表示,期货和衍生品法解决了市场发展与开放过程中的许多重大法律问题。具体来看,该法确立了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市场基本交易和结算制度,既有利于未来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推进,也为场外市场发展和国内市场结构调整留下了空间;给予期货公司业务范围拓展的空间,有助于释放服务机构的活力;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的风险防范与处置管理制度;还解决了产品注册的问题,大幅提升了衍生工具的上市效率。

  “更为重要的是,期货和衍生品法将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功能以国家意志、法律形式明确下来。把促进市场发展、发挥市场功能提升至国家的高度,有利于消除疑虑、坚定信心,推动市场发展。”李正强说。

  从当前我国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情况来看,他表示,经过30余年的探索发展,国内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已由单一封闭的期货市场发展成为既有期货又有期权和互换、既有场内又有场外、既有境内又有境外、多元开放的综合性衍生品市场。

  “但也要看到,从国内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结构看,市场仍存在‘三多三少’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场内多、场外少,商品多、金融/指数少,期货多、期权少。我国场外市场刚刚起步,发展缓慢;外汇期货未上市,商品、天气等指数类品种未启动,碳排放品种未破题,数字资产类品种未行动;期权品种的上市时间较短、数量也较少。从交易所发展看,基础资产品种扩充阶段基本结束,但市场运行效率仍有待提升,海外和场外市场尚未大规模拓展。”李正强说。

  因此,国内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发展仍有巨大空间。李正强表示,展望未来,基于市场功能发挥,国内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应与我国国际经济地位相匹配、努力成为国际一流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同时应有效服务实体经济需要、服务国家战略;基于同美国市场对比,国内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应继续丰富衍生工具和产品种类,提高市场运行效率以及市场的定价影响力和风险管理效果。

  对于扎实推进国内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发展,李正强还提出了六点建议:一是建议加快产品上市步伐,拓展服务实体经济领域;二是建议加快开放步伐、提高开放水平,紧紧围绕提升人民币计价的大宗商品期货价格影响力,把开放做成常态,让境外市场参与者更多、更便利地参与境内市场交易;三是建议交易所加快场外市场建设;四是建议大幅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交易的便利性,加快建设中国式组合保证金模式;五是建议积极做好市场拓展与服务,推动“保险+期货”模式向非农领域拓展;六是建议监管机构加快期货和衍生品法的配套法规发布,包括在品种上市注册制、期货公司业务范围扩大、场外市场建设和跨境监管合作问题上作进一步的法规安排。

  业界法律人士建议:期货公司应科学、合理地应对期货纠纷

  会上,来自法律界的专家还就期货市场交易者的保护工作话题展开讨论,就期货和衍生品法对交易者保护的具体内容和影响做了深入解读,并为后续期货公司解决相关纠纷提出了实际建议。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于学会在以视频方式参与会议时表示,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出台,使得期货行业的法律背景发生了重大变化。在涉及交易者保护方面,此前期货公司很多的违规行为将直接上升为违法行为,交易者保护实现全面升级。

  对于普通交易者来说,期货和衍生品法第51条规定“普通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发生纠纷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期货经营机构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直接提高了期货公司违规违法成本。

  同时,期货和衍生品法第56条还规定“普通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发生期货业务纠纷并提出调解请求的,期货经营机构不得拒绝”,于学会表示,这也完善了对普通交易者的维权机制,强化了通过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来保护交易者的合法权益。

  “其实,调解纠纷在以往的期货行业一直是一个薄弱环节。在此前的期货纠纷中,客户与期货公司对亏损数额和赔偿数额存在较大的认知差异,所以往往很难达成调解。但近两年来,随着期货行业不断加强投资者保护,期货诉讼案件呈逐渐减少趋势。”于学会认为,在期货和衍生品法精神下,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也将继续加强推进。

  在当前新法加强对期货市场交易者保护的大环境下,于学会表示,基于投资者与期货公司之间进行的是复杂的衍生品交易,交易者对业务模型存在不理解的问题,未来期货公司面临的投诉将集中在违反适当性这一环节上,法院审理的焦点也在于此。

  北京市中衍律师事务所主任郑乃全在会议现场也谈到,目前有很多期货纠纷的核心问题便是交易者多以违反适当性义务作为主张赔偿的理由。从目前违反适当性义务的具体行为来看,主要可以分为四大类:一是在了解客户方面;二是在了解产品方面;三是在披露风险方面;四是未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方面。

  于学会建议,期货公司可从三方面出发科学、合理地应对相应纠纷。一是认清当前的法律环境和背景,充分认识到期货公司理应承担的责任。二是应加大合规投入,包括在硬件和人员配备上。三是加强与投资者进行调解的能力,尽可能地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此外,郑乃全还表示,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第51条规定,如果交易者能够出具一些证据证明发生了交易损失,同时对期货公司最后处理不满意从而发生纠纷,就可以起诉到法院。那么可以预见接下来,随着市场交易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相关纠纷案件的数量也会随着新法的实施而有所上升。根据上述法律安排,建议在当前司法机关还没有正式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之前,期货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应保持与司法机关的密切沟通,因为目前很多司法审判机关对期货领域还是知之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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