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拟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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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贯彻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

  中国证监会6月24日消息,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证监会起草了《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对8部规章和15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表示,证监会高度重视期货和衍生品法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完善工作,本着“成熟一批、及时修改一批”的原则,进行系统性的专项清理。本次拟修改规章、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按照期货和衍生品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根据《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8部规章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增加期货和衍生品法作为上位法依据。二是取消对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期货和衍生品法对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不再实行从业资格管理,而是增加了关于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任职要求的原则性规定。因此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等规章中涉及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表述调整为符合“条件”等表述。三是完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要求。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六十四条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正面要求和负面条件作了规定。因此,《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等规章中涉及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表述进行了相应修改。

  根据《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15部规范性文件主要修改内容为增加期货和衍生品法作为上位法依据、取消对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等。此外,还调整了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准入方式。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期货经营机构需经过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才能经营期货经纪业务,因此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中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准入方式由“备案制”修改为“核准制”,并规定已通过期货监管机构备案的证券公司无需重新核准,可直接申请换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今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期货和衍生品法,立足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实际情况,全面规范期货市场,兼顾调整衍生品市场,着眼于充分发挥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服务国民经济的功能,将经过实践检验成熟可靠的制度上升为法律。

  物产中大600704)期货副总经理景川告诉记者,本次修改旨在与期货与衍生品法相一致,规范期货公司的管理,避免与行业根本大法相违背,造成未来在执行中出现不同的司法解释,从而造成处置以及规范要求的困难。“具体来看,将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改为任职条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从业人员、董监高在入职或拟任阶段出现违背法律的可能,更具操作性。同时,对董监高任职的正面要求与负面条件作出具体界定,有利于期货公司在董监高任职时进行具体对照。此外,将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准入方式由‘备案制’修改为‘核准制’,充分体现了特许经营的管理与规范,也为券商后续合法经营奠定了基础。”

  市场人士纷纷表示,本次证监会对相关证券期货规章、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进行配套修改,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的基础性制度,构建顶层设计科学、权责配置合理、体系架构得当的规则体系。

标题:证监会拟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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