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经郑商所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告中国证监会,郑商所对期权合约及《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自新挂牌期货合约SR2401、CF2401、TA2401、MA2401、RM2401、ZC2401、OI2401、PK2401对应的期权合约开始实施,其中,合约月份大于等于上述期货合约对应的期权合约适用修订后的规定,合约月份小于上述期货合约对应的期权合约适用修订前的规定。
对于郑商所的8个期权品种,期权合约主要的修订为:
1.最后交易日统一从“标的期货合约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的第3个交易日,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日期”修订为“标的期货合约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15个日历日之前(含该日)的倒数第3个交易日,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日期”。
2.行权价格挂牌方式统一从“以XX期货前一交易日结算价为基准,按行权价格间距挂出X个实值期权、1个平值期权和X个虚值期权。”修订为“行权价格覆盖标的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上下浮动1.5倍当日涨跌停板幅度对应的价格范围”。各品种期权行权价格间距相关规定不变。
3.对《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期权合约上市交易后,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闭市后,根据其标的期货合约的结算价格和涨跌停板幅度,按照期权合约的规定,挂牌新行权价格的期权合约,到期日前一交易日闭市后不再挂牌新行权价格的期权合约;”。
第一条修订主要对最后交易日进行了延后。由于期权行权后将会转换为期货合约,对于有持有这些期货合约需求的投资者,比如需要交割的,期权最后交易日的延后可以减少持有期货合约的时间,从而减少期货保证金的利息成本。对于没有国定节假日的月份,15个日历日对应10-11个交易日,因此修订后的最后交易日相比修订前延后5-6个交易日,对于有国庆节之类长假的月份,对应最多减少5个交易日,修订后的最后交易日相比修订前延后0-1个交易日,并不会提前。以今年10月、11月为例,修订前算法最后交易日分别为10月12日和11月3日,修订后算法,10月15日的倒数第3个交易日仍旧为10月12日,而11月15日的倒数3个交易日分别为15日、14日、11日,因此倒数第3个交易为11月11日,延后了6个交易日。
第二条修订则变相增加了新挂期权合约的数量,修订后与大商所和上期所的期权规则基本一致。由于存在期货价格波动加剧、涨跌停板幅度变大等原因,原先固定数量的新期权合约可能在一些行情中出现行权价覆盖不足、盘中缺少虚值期权的情况。修订后的1.5倍当日涨跌停板幅度能保证期权的覆盖范围,当节假日等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时,新期权合约数量也能动态调整,而碰到极端行情时,1.5倍也能保证即使行情涨跌停板,仍旧能有对应的平值期权和虚值期权可以用来交易。
第三条修订后与大商所和上期所的期权规则保持一致,主要包含两方面,一是针对行权价格挂牌方式的修改进行对应文字描述的修改;二是规定“到期日前一交易日闭市后不再挂牌新行权价格的期权合约”,这是由于到期日前一交易日期权套保几乎等同于期货套保,期权反而要增加额外成本或风险,新期权合约意义不大。
本次对于期权合约的修订,投资者主要需要关注的还是第一条修订,对应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规则的修改可能对套保等策略的时间点产生影响,需要注意不要搞错剩余到期时间和最后行权日。而另外修订主要是会有更多的期权合约,方便投资者选择合适的期权合约,投资者对此不需要有特别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