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和衍生品法》:促进期货公司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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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和衍生品法》定义了期货市场发现价格、风险管理、资源配置的三大功能,明确了国家稳步发展期货市场的态度,并从多方面制度,包括期货合约品种上市核准制度改为注册制度、保证金种类和担保方式的增加,为未来设立独立的期货结算机构预留空间等等,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和衍生品法》定义了期货市场发现价格、风险管理、资源配置的三大功能,明确了国家稳步发展期货市场的态度,并从多方面制度,包括期货合约品种上市核准制度改为注册制度、保证金种类和担保方式的增加,为未来设立独立的期货结算机构预留空间等等,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期货和衍生品法》首次区分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将衍生品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集中结算、单一主协议、终止净额结算、交易报告库等衍生品交易基础制度,并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与国际成熟市场接轨,有利于推动中国期货市场的对外开放。《期货和衍生品法》同时给期货公司带来积极影响和巨大发展机遇。

  一、拓宽期货公司业务范围,为业务创新预留空间

  该法颁布前,国内期货公司主要以经纪业务为主,利润来源较为单一,手续费收入占比高,导致期货业同质竞争较为严重。《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期货公司经核准可以从事期货经纪、期货交易咨询、期货做市交易、其他期货业务及资产管理业务,为期货公司增加了期货做市交易业务。第三十一条则规定,金融机构开展衍生品交易,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或者核准,对开展衍生品交易进行了规定。另外,相较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该法删除了禁止期货公司开展自营业务的规定,待后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出台相关细则后,期货公司或可开展自营业务。上述变化,扩展了期货公司可从事的业务范围,有利于增强期货公司业务及利源的多样性,为期货公司的业务创新发展预留了空间。

  二、对期货公司业务规范、持续性经营规则,从业人员管理、风险处置等方面进行规范。

  该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期货经营机构不得违反规定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担保。原《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表述为期货公司不得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不得对外担保。是否期货公司或可为其风险管理子公司提供融资或者担保,有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相关规定。

  三、设专章规定了跨境交易与监管,对“走出去”、“引进来”和跨境监管合作做出规范。

  境内期货公司到境外执业,境外的期货公司或者是其他的一些投资者到境内开展期货市场的业务,都有了清晰的规定,有效防范境内主体参与境外市场交易的风险,维护境内机构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对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发展尚待明确

  首先,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但是却未对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规定。而根据中期协颁布的《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2019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风险管理公司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依法应由期货公司经营的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等业务。而该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中,期货公司可从事的业务已包含做市业务,因此若上述指引不重新修订,则该法实施后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或只能从事基差贸易、仓单服务及合作套保等几项业务,将对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开展造成较大影响。

  《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出台有利于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推动中国期货市场的对外开放,也对期货公司业务规范、持续性经营规则,从业人员管理、风险处置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范,为期货公司如何更好地服务客户,推进跨境经营指明了方向,期货公司业务发展将迎来质的飞跃,期货行业将获得更高质量的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3年,是一家国有控股期货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6.5亿元,于2015年10月完成股改。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广州市国资委,控股股东为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0987.SZ)。公司具备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资格;具有五大期货交易所和能源交易中心会员资格,可代理国内所有期货品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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