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国家统计局将于近期开展2022年统计督察“回头看”,为此记者采访了国家统计局主要负责人。
问:据了解,国家统计局于2021年实现统计督察“全覆盖”,请问效果如何?
答: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授权,按照中央《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要求,国家统计局于2019年至2021年先后组建43个统计督察组,分3批对31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12个国务院部门开展统计督察,如期实现对省级地区党委和政府常规统计督察“全覆盖”。国家统计局将统计督察作为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重要举措,加强对督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动,成立由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统计督察领导小组,督察组组长全部由局党组成员担任。在督察过程中,逐步完善制度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构建起以《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为核心、制度文件为主体、操作细则为补充的统计督察规范体系,共形成制度文件18项、操作细则18类80余个。统计督察意见书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后,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及时通过现场反馈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向被督察地区和部门反馈。有关地区和部门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制定整改方案和任务清单,积极推动整改落实。从整改情况看,2019、2020年被督察地区和部门已完成整改任务,截至5月中旬,19个被督察地区完成对422名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追责问责,行政处罚企业1186家,认定并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138家;2021年被督察地区和部门正在进行为期3个月的集中整改,将于9月中旬完成集中整改,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情况。总体来看,首轮统计督察取得了积极成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持续深化,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决策部署不断深入;对统计工作的重视程度普遍提高,针对督察反馈意见,研究部署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统计工作和重大统计改革,引导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统计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用进一步发挥;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范和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监管,完善统计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协作配合工作机制,防惩统计造假监督合力不断加强;出台和修订统计地方性法规,全面清理违反统计法精神的文件和做法,一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法设立独立统计机构问题得到及时纠正,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问题得到及时整改,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向纵深推进,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政令意识进一步提升。
问:国家统计局对2022年统计督察“回头看”有什么考虑和安排?
答:按照中央关于2022年督查检查考核计划部署,结合疫情形势和防控要求,统计督察“回头看”将于今年7月下旬集中一批开展,督察对象为安徽、江西、河南、重庆、四川等5个省(市)和教育部、农业农村部等2个国务院部门。国家统计局扎实做好督察“回头看”前期组织筹备工作,系统梳理2019—2021年常规统计督察工作,充分总结经验做法,在此基础上认真制定“回头看”方案,明确“看什么、怎么看”。在督察“回头看”实施过程中,国家统计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聚焦统计法定职责履行、统计违纪违法现象治理、统计数据质量提升,对统计督察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夯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加快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统计保障,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问:统计督察“回头看”重点内容是什么,有哪些新特点?
答:根据《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要求,将对被督察地区和部门统计督察整改工作开展情况、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特别是数据质量提高和统计环境改善情况等进行“回头看”,查找整改不到位及整改过程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同时,我们还将在“回头看”中关注各有关地区统计造假不收手不收敛问题专项纠治工作推进情况。国家统计局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持续改进督查检查考核方式方法和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有关部署要求,按照“强化问题导向、聚焦整改落实、防惩造假作假”原则,组织开展督察“回头看”。坚持问题导向,将精准发现问题、分析研判问题、推动解决问题贯穿督察“回头看”全过程;坚持“一地一策、一部门一策”制定督察方案细则,提高督察“回头看”的针对性有效性;进一步优化方式方法,综合运用谈话询问、调阅文件资料、问卷调查、执法检查、受理统计违纪违法举报等方式发现被督察地区和部门在整改中存在的问题;优化工作流程,合理安排延伸督察市县数量和谈话对象范围,切实减轻基层负担,确保高质高效完成督察“回头看”工作。
问:开展统计督察“回头看”,对于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2021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敢于动真碰硬,统筹开展常规统计督察、专项统计督察和统计督察“回头看”,压紧压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统计督察“回头看”作为统计督察的重要方式之一,是推动统计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重要手段。在实现对各地区常规统计督察“全覆盖”的基础上开展统计督察“回头看”,有利于进一步传导压力、压实责任、整治问题,持续巩固首轮统计督察整改成效,不断强化对统计领域公权力行使的监督,更加科学准确监测评价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实施情况、重大风险挑战应对成效、人民群众反映突出问题解决情况等,不断夯实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的数据质量和工作基础,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